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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能力與執行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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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王岐山同志在學習貫徹巡視工作條例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,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,執行離不開責任擔當,這是一個很好的命題。
制度的執行,首先需要領導干部對制度的理解,同時需要有對制度貫徹方式、方法的實施辦法,這是對領導干部執行能力的要求,有了這個能力再加上責任擔當,體現出的一定是正能量的執行力。如果,沒有責任擔當,再強的執行能力體現出來的執行力,可能會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。
這次天津港8.12火災、爆炸事故的涉事企業天津瑞海公司,它原來是一家普通的物流公司,成立僅僅二年多,它為了追求公司利潤的最大化,進行了經營范圍的變更,變成了具有經營?;锲返膫}儲物流公司,在這個變更過程中,我們的安評、環評、海關、工商、消防等部門,應該說都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,這些部門領導或許在利益驅動下,或許在權力干涉下,都體現了超強的執行力,短短幾個月就為瑞海公司完成了全部審批手續,埋下了巨大隱患,最終給黨和人民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。這種執行能力所體現出來的執行力,是我們所要的嗎?答案肯定不是,我們需要的是有責任擔當的執行力。
最近,通過媒體了解到,部分省委提出在選用干部中,明確規定對不遵守政治紀律,不講規矩的人,能力再強也不予提拔。確實,對那些不遵守黨章“總規矩”,把握不住理想信念“總開關”的人怎么能讓人民放心呢。所以,執行能力必須與為民執政掛鉤,在為民執政的框架內才能產生正能量的執行力,這里的“為民執政”就是我黨的宗旨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”,有擔當的執行力:就是執行能力加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,她所迸發出來的一定是公平、公正的執行力。只有這樣的執行力才是我們黨的事業的保障,才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保障。(莊涌/文 曹溟/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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